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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许可!破产企业改良生产防疫物品!济南历城区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10大典型案例”

来源:产品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21 11:15:18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间,为强揽建设工程,被告人段某某利用担任某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微信群号召发动、雇佣等方式,纠集带领村民以征用地及地上物补偿款未到位为由,采取围堵机械、言语威胁、谩骂、殴打等暴力、威胁手段阻挠工程项目施工和正常渣土清运,并强行任意指定渣土倾倒地点,迫使山东某建筑公司等多家单位退出施工经营活动、支付渣土倾倒费用或“施工协调费”,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段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经审理,以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名对各被告人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以段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企业正常施工,破坏了历城区法治环境。历城法院对以段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有力警示遏制了愈演愈烈的阻工扰工行为,保障了来历城建设企业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建设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浙江某环保科技公司中标济南某学院中水处理设施安装工程,工程要求使用山东某机械公司生产的“SSR”牌鼓风机,总价120000元。为多赚取利润,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向法定代表人倪某汇报后,以41500元总价购买3台另外的品牌鼓风机,又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3套假冒的“SSR”牌鼓风机商标标识规格铭牌、合格证等用于替换,并在外包装箱中喷涂有关字样。王某将铭牌、合格证替换完成后,将其中一台进行了安装调试后,该鼓风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某环保科技公司、倪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浙江某环保科技公司、倪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山东某机械公司经济损失,法院判处某环保科技公司罚金十万元,倪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是一种非货币性资产,属于知识产权。本案某环保科技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历城法院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在权利保障、诚信建设等方面的司法引导。

  基本案情:2020年1月9日,山东某建筑公司与济南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承租该办事处7000余平米的商业用房,租期十年,该公司先行支付租金及保证金500余万元。后因新冠疫情影响,该公司无法按照预期使用房屋,遭受较大损失,与办事处就合同履行等事宜做沟通,未能达成一致。2020年5月6日,山东某建筑公司利用互联网申请立案,起诉办事处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及保证金。

  法院在收到申请当日,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将案件委派给山东省法学会专业调解员唐倩进行调解,经调解员沟通,双方于立案次日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办事处退还全部租金及一半保证金。法院根据双方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突发的疫情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冲击,引发了系列矛盾纠纷,而民商事审判是司法服务经济发展的主战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化解因疫情产生的各类纠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案中,历城法院作为全省涉新冠肺炎疫情矛盾纠纷诉外调解工作试点法院,在诉前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避免了经营者损失的逐步扩大。同时适用无需缴纳费用的司法确认程序,既赋予了调解协议司法强制性,又为企业节约了诉讼成本。

  基本案情:2010年,济南某五交化公司将坐落于济南山大路约1200平方米的营业楼房出租给赵某某,至2020年8月31日,赵某某共欠五交化公司三年租金计35万元未付。因该房屋所在地块引入德云社项目,为历城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五交化公司多次与赵某某协商并给出补偿方案,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某腾空房屋。在诉前调解中,法院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涉案房屋的装修损失,遂通过诉前保全确定房子现状,并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同时引入公证机关见证,对装修价值现场司法鉴定,迅速确定了案件事实和双方权利义务,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及时履行,涉案房屋被拆除,确保了重点项目顺利落地。

  典型意义:本案是历城法院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历城区重点工作的典型案例。涉案房屋所在片区已被确定为重点项目建设区域,项目的如期推进关系到投资企业对历城的信心,但同时也要注意对别的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历城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将保全、鉴定、调解等工作前置到诉前阶段,严密有力的司法组合拳,促使双方最短时间之内解决纠纷,坚定了投资信心,彰显了历城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高效和力度。

  基本案情:某集团公司是历城区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破产重整。新冠疫情爆发后,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紧缺。某集团公司向法院申请改良生产线生产防疫物资,法院经审查认为,改进恢复生产有利于抗击疫情,且能够增加企业所得,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推进,遂紧急许可该公司改良生产技术生产鼻梁条、出租车间用于口罩生产。经改良后的鼻梁条生产线吨/日,企业所属无尘恒温净化车间和专业无尘车间出租后用于口罩生产,仅2020年上半年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有力支援了疫情防控。

  典型意义:面对疫情复杂严峻、防护物资极度缺乏的态势,历城法院践行“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使命担当,迅速研判破产重整企业复工和扩大生产的各种预期和困难,果断许可企业恢复和改进生产,不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支持,促进了企业社会价值的实现,也增强了债权人对企业破产重整的信心和决心。

  基本案情:2020年4月8日,山东某汽车用品公司与济南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拼多多商城服务协议合同》,约定某电子商务公司为某汽车用品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做增量经营服务,每季度销售量应达到1000单,服务费6000元。某汽车用品公司已支付6000元服务费。某电子商务公司在一季度内仅完成708单的销量,未达到约定数量。某汽车用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服务费。法院12月4日受理本案,当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某电子商务公司送达了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12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按销售比例退还服务费1752元。后在法院的督促下电子商务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5万元以下简单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并积极应用电子送达,可快速厘清企业权利义务,压缩企业解纷成本,提高解纷效率。本案中,历城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当日即向对方送达诉讼文书,将送达环节从过去的5天缩短到1天,效率显著提升。本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8天,且当事企业按照生效判决及时过付,是法院努力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

  基本案情:保定某建材公司与济南某置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共涉及三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涉三个工程,三个工程为同一地产公司开发。原告保定某建材公司承包并施工完成了二被告发包的安装施工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二被告以工程质量、质保维修等为由拖欠工程款600余万元未付,双方矛盾逐渐激化,保定某建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涉及建设工程专业相关知识,法院引入技术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帮助双方厘清争议,确定责任,涉案企业对专家意见心服口服,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典型意义:本案是历城法院引进技术专家参与矛盾化解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的一个缩影。工程技术专家凭借自己专业相关知识对建设工程量、工程建设价格、质保维修等专业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确认,提出专家咨询意见,起到了法官技术参谋的作用,让当事企业心服口服,为案件的顺利调解奠定了基础。法院就专业纠纷向公司可以提供专业服务,体现了创新性化解矛盾的努力,同时,该案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平等保护外来企业、本地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山东某投资公司系山东某物流公司的唯一股东,某物流公司因施工需要自济南某混凝土公司处购买混凝土,双方就未支付的货款金额发生争议。某混凝土公司以某投资公司、某物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85万元,并申请冻结了某物流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约70万元。案件审理中,某物流公司因被查封账户需要接收用于企业经营的银行贷款,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并另行提供了存有85万元资金的账户。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及企业的实际困难后,积极与原告方企业沟通,当天依法变更了冻结账户,保证了被告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企业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解除了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查封,可以督促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本案中,某物流公司用于贷款的账户被查封,其资金流动与正常经营受一定的影响,历城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各方当事人,通过及时“换封”方式,降低保全措施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保障企业资金流动和业务往来,恢复了企业的经营信用,体现了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

  基本案情:山东某食品公司、沂水某公司因未支付食品包装费用,被济南某制品公司诉至法院,判决后二被告企业未主动履行,某制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利用互联网查控,未发现两被执行企业的财产,到沂水县财产调查发现两企业已停止经营多时,但发现某食品公司名下有注册商标“某某某”,且在注册保护期内,该商标在鲁南地区有一定知名度,而因企业停止经营多年,市场上已经见不到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法院随即查封了该商标,在2个月内即完成了价值鉴定和网络拍卖工作,拍卖所得款项足以清偿债务,某制品公司的胜诉权益得以全部实现。拍得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也在经营中大范围的应用该商标,使这一当地“知名商标”重新焕发了生命力。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通过司法手段盘活困难企业优质资源,一方面,用收回的款项偿付了债务,解了某制品公司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有效利用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使之重新进入市场发挥效益。盘活闲置商标,是历城法院充分的发挥执行工作职能,努力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益探索,也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实践。

  基本案情:某置业公司在历城区开发建设某小区,某置业公司相继与近千户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某置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逾期时间比较久,部分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经审查,适用集团诉讼程序对魏某等人起诉某置业公司共72起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魏某等72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共39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对于同一小区内其他同类案件,经审查统一裁定适用集团诉讼判决,且一裁终审。后续案件的处理中,法院引导某置业公司与业主以生效判决为参考,促使双方积极协商,多起案件以调解结案,达到双赢的效果。

  典型意义:在处理群体性纠纷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其他平行案件的妥善化解。本案中,历城法院在全省最早采用可直接裁定适用的“示范性判决+调解”的方式,为企业与业主的沟通协商奠定了基础,成功促使后续案件及时有效化解,不仅缩短诉讼周期,而且降低了解纷成本,有利于引导形成尊重法院判决、依法解决争议的社会风尚。